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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写信并附证明,向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和学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常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证明,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医疗。若无故拖延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经学院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返校,持学生证以班为单位到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五条 每学期结束,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相应的学分。考试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组成,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上课出勤、课堂表现、完成作业、课外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占总成绩的30%,期末成绩占总成绩的70%。
第七条 体育课由基础部体育教研室在停课前组织随堂考试,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条 考试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考试者,需本人写出书面请假与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辅导员、系(部)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九条 考试不及格及申请缓考的学生,参加下学期初(开学二周后)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考试不及格的学生补考成绩最高记60分,并注“补考”字样;缓考学生,以实际成绩记入,并注“缓考”字样。
第十条 补考、缓考不及格的学生在毕业前参加补考,成绩记入同第九条,毕业前补考不得请假,毕业前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学校只发给结业证书。毕业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考试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试卷作废,成绩以零分计,取消一次补考机会,并按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须参加并通过学院组织的技能考核鉴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各项目合格标准如下:
点钞:单指单张连扎带点5把/3分钟正确率百分之百(计算机系学生不作要求)。
珠算:通过省珠算协会普通珠算四级及以上鉴定(计算机系学生不作要求)。
计算机操作职业资格证书:非计算机专业取得国家职业技能坚定计算机操作中级资格证书;计算机专业取得高级资格证书。
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参加山西省统一组织的全国高职高专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或B级)
第十三条 学院鼓励学生获得“双证书”制度,学生同时取得“毕业证书”及与本专业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本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准许提出校内转系、转专业的申请:
(一)有证据说明不适合在原专业继续学习或对原专业学习困难,对某新专业基础理论或基本技能有较熟练基础,转入新专业有利于学生学习和发展。
(二)公共课学习成绩合格。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的专业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系、转专业一次,二年制学生限入学一年内,三年制学生限入学二年内,五年制学生限入学三年内。
第十六条 转系、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
(二)经原专业所在系、部同意,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院长批准。
(三)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持学院下发的批复函到新专业报到。
(四)学院批复函发教务处、学生处、招就办、前后所在系各一份。
第十七条 已录取新生在报到注册前须调整专业的,由招就办统一调整,并将调整名单送教务处、学生处各一份。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的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应予退学的;
4、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转学的办法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须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生处审批,主管院长批准,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具体手续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三)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指定医院证明等材料),学生所在系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须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如本人入学时办理了医疗保险,学院可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及本人书面申请,向学院申请复学,复学后由学生处安排到原专业下一年级新班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没有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多门成绩不合格,超过学校规定留级次数;
(二)休学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过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由学生本人申请,班主任及所在系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经主管院长审批后,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此类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确诊为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四)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五)退学学生所交纳一学年的学费、住宿费,若在校时间不满一学期者,可退还一半,若在校时间超过一学期者,不予退还。书费等其他费用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几个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历年如有重修或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但未达到退学门数,毕业时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仍不及格或未参加考试的,则不能毕业,只能结业。
第三十条 毕业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学籍管理规定,适用于我院正式录取的学生。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