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 时间:2016-07-06
  • 点击:40
  • 来源:[db:来源]

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各项工作正常进行,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宪法、法规,自觉接受学院的教育,认真遵守校规、校纪和有关制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第三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以及组织和参加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偷窃、抢劫诈骗、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故意损坏他人或公共财物不足100元,有偷窃、抢劫诈骗、冒领行为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偷窃、抢劫诈骗、冒领财物、故意损坏他人或公共财物价值在100元—3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偷窃、抢劫诈骗、冒领财物、有意破坏他人或公共财物价值在300元—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偷窃、抢劫诈骗、冒领财物、有意破坏他人或公共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侵犯他人隐私,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系统,制造、运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未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在浴室、厕所等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私拉电线、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在场围观赌博活动且知情不报,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策划组织打群架者、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为打架者提供器械,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例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未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组织、参与集体外出活动者,不遵守学院封闭管理制度,在封闭期间越墙外出者或未请假夜不归宿及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者,在校内从事未经许可的经营活动者等违反学院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或不服从学院有关人员管理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  连续旷课不超过一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两周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超过两周者,按放弃学籍,自动退学处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506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达70学时以上(含7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旷课课时达到150学时时,系部要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七条  考试期间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窃取考题、私改考分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或仿他人签字等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明显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按期恢复学籍;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恢复学籍;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错误够上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毕业,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院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告知违纪学生,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后的调查取证工作:

(一)学生违纪行为在本系范围内,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取证;

(二)学生违纪行为超出本系范围,涉及到保卫、教务、后勤等部门的,由有关部门负责,学生所在系协助调查取证;

(三)对于突发性违纪事件及涉及面较广、影响面较大的事件,学生处可直接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四)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依据学生违纪事实,由调查取证负责部门向学生处和相关各系,以书面形式通报学生违纪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理权限:

(一)记过以下处分(含记过)由学生所在系部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和院主管领导审核,由院长审批;

(四)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行为一经教务部门确认,报学生处予以张榜公布,对其所作处分即行生效。

(五)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决定由各系在本系范围内公布,记过以上处分决定由学生处统一编号,发文向全校公布。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系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纪处分的有关说明:

(一)凡有考试作弊者,除相应纪律处分外,该门成绩以零分计,取消一次补考机会。

(二)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算。属于其他缺勤(如旷操、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一次缺勤不足2学时以2学时记,超过2学时以实际学时计。

(三)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件处理办法》,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操作规程错误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受行政处分者,一年内不得评优,不得享受减免学杂费、困难补助及奖学金等待遇。

(五)学生违纪后能主动、如实承认错误事实,认错态度积极、诚恳或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者,视情节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拒不承认错误,订立攻守同盟,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及受过处分者,视情节给予加重处分。

(六)如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院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七)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限期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学院报省教育厅备案。

(八)学生违纪而本条例又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的相近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期间有立功等突出表现,经辅导员老师、系部领导审批后,可向学生处提出减轻或撤消处分的申请。学生受处分的材料一律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以前规定若有与本条例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修改权和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