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 时间:2016-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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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全院师生员工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依法公开。

第四条 学院设立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院保密工作。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

 第六条  学院保密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公务活动中产生或承办的国家秘密。

() 具有保密内容的文件、文稿、电报、信函、图书、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内部刊物等;

() 尚未公开的中央、省、市负责同志的讲话、谈话和批示等;

() 非公开的计划、统计资料;

() 科技项目及成果、鉴定材料、科研方案、远景规划等;

() 记有秘密内容的工作笔记本

() 重要的群众来信;

() 其他国家和上级规定的保密内容;

(八)考试试卷和各种等级考试试题。

第七条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内部事项”。

第八条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人员。

第九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单位,由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经过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条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为保密要害部门,集中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为保密要害部位。保密要害部位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对师生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做好保密管理工作。全院师生员工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报告学院有关部门和学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涉密人员上岗应经过保密审查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实行脱密期管理。应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院内人员在出国()考察、进修、参观等外事活动中,应遵守外事活动的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应符合国家保密规定;涉密设备应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第十五条 应加强对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的管理,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非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三)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禁止在互联网、校园网及其他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校内各类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电影的播放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学院及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学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应积极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并加强对学院各部门保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学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部门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发现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进行调查处理。

违反保密法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击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应建立健全学院保密工作的考核制度,将保密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体系。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学院对在保守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学院应将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有关工作正常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