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寒暑假休假期间继续上班工作的有关规定
  • 时间:201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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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部处室:

学院寒暑假的休假时间是由学院根据本学年的总体工作安排而确定,各部门应在休假前完成其部门工作任务。对于部分具有特定要求的工作,相关部门可根据其工作的特殊性,适当缩短学院规定的寒暑假休假时间,安排本部门工作人员正常上班工作,其相关规定如下:

一、工作任务

寒暑假休假期间继续上班工作的工作任务必须是每学期开学前要求完成的特殊工作。

二、审批程序

1. 寒暑假休假期间需要上班工作的部门,首先向学院提出申请报告(填写申请审批表)。申请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工作的必要性及特殊性、工作人员、工作时间。

2. 申请报告(申请审批表)经主管院长审批后,在学院规定的寒暑假放假前一周送交学院人事处。

3. 人事处汇总各工作部门寒暑假休假期间上班工作申请,提交学院院务会议审核。

4. 经院务会议审核通过的寒暑假休假期间上班工作申请,由人事处负责反馈各工作部门。

5. 各工作部门按照院务会审核通过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上班工作。

三、考勤管理

寒暑假休假期间上班工作的考勤管理,执行学院正常工作期间的考勤管理办法,按时签到。开学一周之内,将签到表和上班工作审批表一同交人事处。

四、特殊情况

休假期间接到重大突发性、上级临时且具有时限要求的指令性工作任务,工作部门立即结束休假,安排工作人员到岗完成工作任务,并履行考勤签到手续。开学一周之内补办寒暑假休假期间上班工作审批手续(补办审批手续需院长或书记(党务工作)签批),连同考勤签到表一起送交学院人事处。

五、附则

寒暑假期间借调到其他部门从事非本人岗位工作职责以外的工作,其考勤由借用部门负责管理,岗位工作绩效(不含见习期人员)按照晋轻院字[2016]16号文件中的科员岗位工作绩效标准执行。见习期人员执行见习期岗位工作绩效标准。

寒暑假期间专任教师(指不兼职行政工作)上班工作的,岗位工作绩效(不含见习期教师)按照晋轻院字[2016]16号文件中的科员岗位工作绩效标准执行。见习期教师执行晋轻院字[2016]16号文件中的管理岗位见习期岗位工作绩效标准。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其执行,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寒暑假休假期间上班工作申请审批表